
武汉大学今年录取的2010级本科新生中,有63人没有办理入学手续。校方与学生联系后得知,除去未说明缘由者外,出国、因专业不对口而复读及担忧就业,都是新生弃学的主要原因。有人说“弃学”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也有人指出它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麻烦和损失,特别是让别的人补充不进去,是一种不公。
不能否认,中国的高考考试招生,从规模小、指标少、考生选择空间小,到规模大、指标多、考生选择空间大,从过去的2、三流大学和专科新生“弃学”,到国内一流重点大学的王牌专业新生“弃学”,这的确标志着教育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大学和社会应当充分尊重新生的教育选择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商品,事关全社会和全体考生的利益,而不止是部分“高分”考生的权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达成高考考试招生的公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拟定有关手段,准时对“弃学”现象进行弥补。
一方面,伴随国内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录取比率日益提升,催生了考生在高考考试录取中的“议价”意识和能力;其次,大学生源的逐年降低,也进一步使高考考试招生逐步由“供方市场”过渡到“需方市场”,给考生更大的选择空间。
可以预见,伴随录取率的进一步提升和选择空间的增大,大学新生“弃学”的现象,会愈加常见,并逐步向重点高校扩展。事实上,近年来很多省份在录取过程中,已经出现很多二三批次学校常见考试报名不足、生源缺额较大,最后依赖调剂录取才能勉强录满的现象。
新生“弃学”是学生行使教育选择权的具体表现。虽然这种行为影响了高校招生计划的达成和国家高考考试招生规范的严肃,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却没足够的法理依据对其推行处罚。但,新生“弃学”有一个紧急后果,即因为他们的“弃学”,实质影响了其后每个录取批次考生的录取结果,无形中剥夺了别人被录取到更好学校的机会,也增加了落榜考生的数目。
在笔者看来,高考考试中的填报志愿规范设计不够严密合理,是新生“弃学”的最重要原因。从法律层面考量,考生填报志愿,应被觉得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录取公告书则是录取高校的“新要约”而不是“承诺”,这就需要考生对学校的“新要约”进行“承诺”,才能达成最后的教育和受教育协议,也才能充分体现考生的意愿,维护教育关系的稳定。
从这个角度讲,国内高考考试录取规范的程序设计中,至少应该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诺”程序和期限。当考生不予“承诺”时,准时让后面的考生“补缺”,最后降低落榜人数,如此既不会浪费学校招生指标,也不会干扰后面考生的录取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可谓一举多得。